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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治獻金制度

版本:2026-06 最後更新:2026-06-09 維護:歐噴資料庫(data.openfun.tw) 授權:CC-BY 4.0 International


跨資料集主題知識。涉及此主題的資料集: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

歐噴資料庫收錄了監察院公開的政治獻金申報資料,理解下面這套制度,才能正確判讀那份資料看得到什麼、看不到什麼。


一、政治獻金跟選舉經費是一樣的嗎?

選舉中的金流,最常見的詞彙有三種:政治獻金、競選經費、賄選。這三種金流是由不同主管機關管轄,定義也不一樣。

概念 規範法律 主管/受理機關 性質
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 主管:內政部;受理申報:監察院 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合法捐贈,須依法申報、公開
競選經費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花掉的錢的上限,每次選舉由選委會公告
賄選 選罷法第 97、99 條等 司法機關 以金錢或不正利益換取選票或放棄競選,是刑事犯罪

三者的關係是:政治獻金是候選人的財源之一,競選經費是候選人支出的天花板(原先制度設計),賄選則是犯罪。依選罷法第 42 條,候選人在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與政府補貼後的餘額,可在綜所稅列舉扣除——可見政治獻金被明確當作競選經費的合法來源處理。

值得注意的制度空洞: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有規定(選罷法第 41 條),但自 2004 年《政治獻金法》制定後,競選經費超過上限的罰則已被取消,形成「有規定、無罰則」。因此「政治獻金透明」並不等於「選舉花費有被管制」。

本資料集只涵蓋政治獻金(監察院系統)。競選經費上限、政府補貼、賄選案件都不在其中。


二、什麼是政治獻金

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黨費、會費、義工之服務不算政治獻金。要使用政治獻金,必須要申請政治獻金專戶,故可以將政治獻金資料視為政治獻金帳戶的支出和收入明細。

範圍限制:政治獻金不等於選舉金流的全部。 須申報、進到這份資料裡的,是進出競選經費專戶的收支(第 10、20 條);而政治獻金依第 2 條指的是他人對候選人捐贈的經濟利益。所以資料呈現的是「候選人從外部募到、走進專戶的錢」,不是整場選舉花的所有錢——候選人用自有資金、未經專戶支應的競選花費,並不會出現在裡面。候選人的總競選花費另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1 條「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規範,政治獻金只是其中一項財源(第 42 條即以「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減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貼之餘額」計算列舉扣除)。因此用本資料看「誰出錢、花多少」,看到的是選舉金流的一部分,不是全貌。


三、誰可以收、誰可以捐、錢放哪裡

得收受者(第 5 條),以三類為限: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其中「擬參選人」指在法定收受期間內已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法定收受期間」依選舉種類而不同,詳見下方第五節)。

不得捐贈者(第 7 條),列舉 11 款禁止對象:

禁止對象 說明
公營事業 或政府持有資本達 20% 的民營企業
有採購合約的廠商 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
有未彌補虧損的企業 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認定(俗稱「累虧公司」)
宗教團體
其他政黨或同一選舉的其他擬參選人 共同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對其推薦同一組候選人除外
未具選舉權之人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 含主要成員為外國人的本國法人/團體
大陸、港澳人民、法人、團體 含主要成員為上述人員的本國法人/團體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與政黨投資事業有採購合約的廠商 且在履約期間

競選經費專戶(第 10 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必須先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受理機關許可後,才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收到的金錢須於 15 日內存入專戶;專戶以一個為限。換句話說,合法的政治獻金一定有一條「進專戶」的金流軌跡,這也是資料中「存入專戶日期」欄位的制度由來。


四、可以捐多少:捐贈上限(第 17、18 條)

對政黨或政治團體(每年)

捐贈者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 對所有政黨/政治團體合計
個人 30 萬元 60 萬元
營利事業 300 萬元 600 萬元
人民團體 200 萬元 400 萬元

對擬參選人(每年)

捐贈者 對同一擬參選人 對所有擬參選人合計
個人 10 萬元 30 萬元
營利事業 100 萬元 200 萬元
人民團體 50 萬元 100 萬元

政黨對其推薦候選人(第 18 條第 2 項)

選舉類型 上限
總統、副總統 2,500 萬元
立法委員 200 萬元
直轄市長、縣市長 300 萬元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50 萬元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30 萬元
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10 萬元

上限以「年度」與「捐贈對象」雙重計算。要判斷某筆捐贈是否違規,需把同一捐贈者對同一對象、以及跨對象的年度累計都加總比對——這類跨筆勾稽是分析資料時的重點,詳見資料集文件

但要注意:就算加總出「看起來超過上限」,也不等於違規定讞。監察院的查核與裁罰結果不在本資料集內——資料中看到的捐贈,並不代表「已查核合法」,也不代表「已被認定違規」。要判定是否真的違規,須對照監察院後續公告的裁罰紀錄(另見下方「收了不該收的、超過上限的」一節與資料集文件)。


五、什麼時候可以收:收受期間(第 12 條)

擬參選人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依選舉種類不同:

選舉類型 起始 截止
總統、副總統 任期屆滿前 1 年 投票日前一日
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 任期屆滿前 10 個月 投票日前一日
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 任期屆滿前 8 個月 投票日前一日
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任期屆滿前 4 個月 投票日前一日

補選、重行選舉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六、透明與隱私的界線

揭露門檻:超過 3 萬元才揭露詳細資料(第 20 條)

依第 20 條,會計報告書須記載「超過新臺幣 3 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法人為名稱、統編、地址)。也就是說,對單一對象累計未超過 3 萬元的收支,可以不揭露其詳細身分。《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6、8 條所列的「累計超過 3 萬元之收入/支出明細表」也佐證此門檻。

⚠️ 釐清:揭露門檻是「對象累計 3 萬元」(第 20 條),分析資料時若要說明「捐贈者樣本偏誤」,應以 3 萬元門檻為準。

匿名捐贈限制(第 14 條)

不得以本人以外名義捐贈,或為超過 1 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 10 萬元現金捐贈須以支票或匯款為之;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次收入總額 30%,超過部分繳庫。(注意:1 萬元是「匿名」的界線,與上面 3 萬元的「揭露詳細資料」門檻是兩回事。)

這兩條界線在資料裡長什麼樣

實際資料中:

情境 收支科目 捐贈者/支出對象 身分證/統一編號
匿名捐贈 匿名捐贈 填「匿名」 一律空白(100%)
個人具名、單筆 ≤ 3 萬元 個人捐贈收入 有姓名 約六成空白(59.5%);有填者後段遮蔽(如 A12*******
個人具名、單筆 > 3 萬元 個人捐贈收入 有姓名 一律有(後段遮蔽)
營利事業捐贈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公司名稱 完整 8 碼統編,不論金額

由此可知:

  • 匿名捐贈走的是「收支科目」這欄:它不是「漏填」,而是 收支科目 明確標為「匿名捐贈」、捐贈者 欄寫「匿名」、身分證欄整欄空白。依第 14 條,這類捐款應在 1 萬元以下。
  • 3 萬元門檻的效果落在「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而且只對個人有感:超過 3 萬元的個人捐款一定帶(遮蔽後的)身分證號,未達 3 萬元的則約六成根本沒有身分證號。但捐贈者姓名不論金額都看得到——所以「小額免揭露」免的是身分證等詳細資料,不是姓名
  • 法人完全不受這條門檻影響:不論金額大小,營利事業的名稱與 8 碼統一編號都完整揭露。這也是為什麼本資料適合追「法人捐贈來源」,不適合做「個人捐贈者畫像」。

欄位逐欄定義與遮蔽規則見資料集文件

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1 條第 5 項)

當候選人/政黨的支出對象,是其負責人、選任人員、代理人,或這些人的配偶與二親等內親屬,或這些人擔任董監事的法人團體時,須額外揭露關係人姓名與職稱。這對應資料中的「應揭露之支出對象」「關係」等欄位,是研究政商關係、利益衝突的重要線索。欄位層級的用法見資料集文件

這條規定的法源,要特別說明:《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只概括授權監察院指定「應載明之事項」,真正逐項列出「哪些支出對象算關係人、必須額外揭露」的,是監察院依法訂定的子法《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1 條。所以這個欄位的完整定義不在母法、而要追到查核準則——這也是本主題會引到查核準則作為來源的原因。


七、收了/用了錢要跟誰報告(第 20、21、23 條)

申報機關:監察院(第 4 條)。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擬參選人之申報與專戶事項。

申報期限:政黨、政治團體於每年度結束後 5 個月內申報;擬參選人於投票日後 3 個月內申報(首次申報);收受達 1,000 萬元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受理機關應於截止後 6 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這是監察院得以線上公開、進而被歐噴整理為開放資料的法源。

賸餘款項的後續申報(第 23 條):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若有賸餘,可留供四種用途並逐年申報(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支付當選後與公務有關費用、捐贈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參加下次公職人員選舉使用。自首次申報日起 4 年內未支用完畢,應繳庫

這就是資料中「申報序號/年度=第 1/2/3…次賸餘」的由來:首次申報之後,候選人每年申報賸餘款項的使用情況,直到款項用完或繳庫為止。要分析某場選舉本身的競選收支,應過濾「首次申報」;要看選後款項流向,才看賸餘申報。


八、收了不該收的、超過上限的:返還、繳庫與罰則

制度設有三道事後處理:返還(第 15 條,收到不符規定的捐贈應查證並於期限內返還,但境外獻金不得返還、應繳庫)、繳庫(賸餘逾期、超額匿名捐贈、不得返還之違法捐贈,均繳交受理機關辦理繳庫)、裁罰。罰則方面,超額或違規捐贈者按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29 條)、違規收受者按金額處 2 倍罰鍰並沒入(第 27 條)、不申報或故意不實申報處 6 萬至 120 萬元罰鍰(第 30 條),未設專戶收受、收受境外獻金未繳庫等情節則有刑責(第 25、26 條)。

重要:監察院的裁罰紀錄不在本資料集內,資料中看到的捐贈也不等於「已查核合法」。實務上查核需數月至一年以上,違規裁罰多在選後才陸續公告。查核時程、以及如何從資料中找「事後更正/補件」線索,詳見資料集文件


九、政治獻金當年如何走向開放

政治獻金「有申報」不等於「資料好用」。早年明細只能到監察院以紙本印出取得,並非機器可讀的開放資料。2018 年的修法要求受理機關將會計報告書「公開於電腦網路」(第 21 條),監察院據此逐步把申報資料線上化;歐噴資料庫即在此基礎上,整理為可全量下載、欄位統一的 CSV。也因為完整的逐筆明細自民國 107 年(2018)九合一起才齊備,本主題的資料分析多以 2018 年之後為主。雖然資料中有過往年度的資料,但通常都是後續的騰餘申報紀錄。若需要過去年度的資料,須直接去監察院申請。


十、政治獻金法管不到的:公投與罷免

《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對象是「擬參選人」(參選公職者)與政黨/政治團體,因此公民投票與罷免不在這套申報框架內

  • 公民投票另有一套制度:依《公民投票法》第 20、45 條,公投案成立後,提案人與反對意見者得募集經費,但須設帳簿、指定會計師,並於投票日後 30 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非監察院)申報收支結算。
  • 罷免不屬於「擬參選人」概念,《政治獻金法》未對罷免設收受與申報規定(選罷法僅在競選經費列舉扣除的條文中一併提及罷免支出)。

因此 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 不包含公投與罷免的金流;要研究公投經費,須另尋中選會的公投募款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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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 tw.gov.moj~ref~law 本文所引法條(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的查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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