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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治獻金制度
版本:2026-06 最後更新:2026-06-09 維護:歐噴資料庫(data.openfun.tw) 授權:CC-BY 4.0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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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噴資料庫收錄了監察院公開的政治獻金申報資料,理解下面這套制度,才能正確判讀那份資料看得到什麼、看不到什麼。
一、政治獻金跟選舉經費是一樣的嗎?
選舉中的金流,最常見的詞彙有三種:政治獻金、競選經費、賄選。這三種金流是由不同主管機關管轄,定義也不一樣。
| 概念 | 規範法律 | 主管/受理機關 | 性質 |
|---|---|---|---|
| 政治獻金 | 政治獻金法 | 主管:內政部;受理申報:監察院 | 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合法捐贈,須依法申報、公開 |
| 競選經費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1 條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候選人花掉的錢的上限,每次選舉由選委會公告 |
| 賄選 | 選罷法第 97、99 條等 | 司法機關 | 以金錢或不正利益換取選票或放棄競選,是刑事犯罪 |
三者的關係是:政治獻金是候選人的財源之一,競選經費是候選人支出的天花板(原先制度設計),賄選則是犯罪。依選罷法第 42 條,候選人在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與政府補貼後的餘額,可在綜所稅列舉扣除——可見政治獻金被明確當作競選經費的合法來源處理。
值得注意的制度空洞: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有規定(選罷法第 41 條),但自 2004 年《政治獻金法》制定後,競選經費超過上限的罰則已被取消,形成「有規定、無罰則」。因此「政治獻金透明」並不等於「選舉花費有被管制」。
本資料集只涵蓋政治獻金(監察院系統)。競選經費上限、政府補貼、賄選案件都不在其中。
二、什麼是政治獻金
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黨費、會費、義工之服務不算政治獻金。要使用政治獻金,必須要申請政治獻金專戶,故可以將政治獻金資料視為政治獻金帳戶的支出和收入明細。
範圍限制:政治獻金不等於選舉金流的全部。 須申報、進到這份資料裡的,是進出競選經費專戶的收支(第 10、20 條);而政治獻金依第 2 條指的是他人對候選人捐贈的經濟利益。所以資料呈現的是「候選人從外部募到、走進專戶的錢」,不是整場選舉花的所有錢——候選人用自有資金、未經專戶支應的競選花費,並不會出現在裡面。候選人的總競選花費另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1 條「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規範,政治獻金只是其中一項財源(第 42 條即以「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減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貼之餘額」計算列舉扣除)。因此用本資料看「誰出錢、花多少」,看到的是選舉金流的一部分,不是全貌。
三、誰可以收、誰可以捐、錢放哪裡
得收受者(第 5 條),以三類為限: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其中「擬參選人」指在法定收受期間內已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法定收受期間」依選舉種類而不同,詳見下方第五節)。
不得捐贈者(第 7 條),列舉 11 款禁止對象:
| 禁止對象 | 說明 |
|---|---|
| 公營事業 | 或政府持有資本達 20% 的民營企業 |
| 有採購合約的廠商 | 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 |
| 有未彌補虧損的企業 | 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認定(俗稱「累虧公司」) |
| 宗教團體 | |
| 其他政黨或同一選舉的其他擬參選人 | 共同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對其推薦同一組候選人除外 |
| 未具選舉權之人 | |
|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 | 含主要成員為外國人的本國法人/團體 |
| 大陸、港澳人民、法人、團體 | 含主要成員為上述人員的本國法人/團體 |
|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 |
| 與政黨投資事業有採購合約的廠商 | 且在履約期間 |
競選經費專戶(第 10 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必須先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受理機關許可後,才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收到的金錢須於 15 日內存入專戶;專戶以一個為限。換句話說,合法的政治獻金一定有一條「進專戶」的金流軌跡,這也是資料中「存入專戶日期」欄位的制度由來。
四、可以捐多少:捐贈上限(第 17、18 條)
對政黨或政治團體(每年)
| 捐贈者 |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 | 對所有政黨/政治團體合計 |
|---|---|---|
| 個人 | 30 萬元 | 60 萬元 |
| 營利事業 | 300 萬元 | 600 萬元 |
| 人民團體 | 200 萬元 | 400 萬元 |
對擬參選人(每年)
| 捐贈者 | 對同一擬參選人 | 對所有擬參選人合計 |
|---|---|---|
| 個人 | 10 萬元 | 30 萬元 |
| 營利事業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 人民團體 | 50 萬元 | 100 萬元 |
政黨對其推薦候選人(第 18 條第 2 項)
| 選舉類型 | 上限 |
|---|---|
| 總統、副總統 | 2,500 萬元 |
| 立法委員 | 200 萬元 |
| 直轄市長、縣市長 | 300 萬元 |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 50 萬元 |
|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30 萬元 |
| 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 10 萬元 |
上限以「年度」與「捐贈對象」雙重計算。要判斷某筆捐贈是否違規,需把同一捐贈者對同一對象、以及跨對象的年度累計都加總比對——這類跨筆勾稽是分析資料時的重點,詳見資料集文件。
但要注意:就算加總出「看起來超過上限」,也不等於違規定讞。監察院的查核與裁罰結果不在本資料集內——資料中看到的捐贈,並不代表「已查核合法」,也不代表「已被認定違規」。要判定是否真的違規,須對照監察院後續公告的裁罰紀錄(另見下方「收了不該收的、超過上限的」一節與資料集文件)。
五、什麼時候可以收:收受期間(第 12 條)
擬參選人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依選舉種類不同:
| 選舉類型 | 起始 | 截止 |
|---|---|---|
| 總統、副總統 | 任期屆滿前 1 年 | 投票日前一日 |
| 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 | 任期屆滿前 10 個月 | 投票日前一日 |
| 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 | 任期屆滿前 8 個月 | 投票日前一日 |
| 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 任期屆滿前 4 個月 | 投票日前一日 |
補選、重行選舉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六、透明與隱私的界線
揭露門檻:超過 3 萬元才揭露詳細資料(第 20 條)
依第 20 條,會計報告書須記載「超過新臺幣 3 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法人為名稱、統編、地址)。也就是說,對單一對象累計未超過 3 萬元的收支,可以不揭露其詳細身分。《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6、8 條所列的「累計超過 3 萬元之收入/支出明細表」也佐證此門檻。
⚠️ 釐清:揭露門檻是「對象累計 3 萬元」(第 20 條),分析資料時若要說明「捐贈者樣本偏誤」,應以 3 萬元門檻為準。
匿名捐贈限制(第 14 條)
不得以本人以外名義捐贈,或為超過 1 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 10 萬元現金捐贈須以支票或匯款為之;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次收入總額 30%,超過部分繳庫。(注意:1 萬元是「匿名」的界線,與上面 3 萬元的「揭露詳細資料」門檻是兩回事。)
這兩條界線在資料裡長什麼樣
實際資料中:
| 情境 | 收支科目 |
捐贈者/支出對象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匿名捐贈 | 匿名捐贈 | 填「匿名」 | 一律空白(100%) |
| 個人具名、單筆 ≤ 3 萬元 | 個人捐贈收入 | 有姓名 | 約六成空白(59.5%);有填者後段遮蔽(如 A12*******) |
| 個人具名、單筆 > 3 萬元 | 個人捐贈收入 | 有姓名 | 一律有(後段遮蔽) |
| 營利事業捐贈 |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 公司名稱 | 完整 8 碼統編,不論金額 |
由此可知:
- 匿名捐贈走的是「收支科目」這欄:它不是「漏填」,而是
收支科目明確標為「匿名捐贈」、捐贈者欄寫「匿名」、身分證欄整欄空白。依第 14 條,這類捐款應在 1 萬元以下。 - 3 萬元門檻的效果落在「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而且只對個人有感:超過 3 萬元的個人捐款一定帶(遮蔽後的)身分證號,未達 3 萬元的則約六成根本沒有身分證號。但捐贈者姓名不論金額都看得到——所以「小額免揭露」免的是身分證等詳細資料,不是姓名。
- 法人完全不受這條門檻影響:不論金額大小,營利事業的名稱與 8 碼統一編號都完整揭露。這也是為什麼本資料適合追「法人捐贈來源」,不適合做「個人捐贈者畫像」。
欄位逐欄定義與遮蔽規則見資料集文件。
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1 條第 5 項)
當候選人/政黨的支出對象,是其負責人、選任人員、代理人,或這些人的配偶與二親等內親屬,或這些人擔任董監事的法人團體時,須額外揭露關係人姓名與職稱。這對應資料中的「應揭露之支出對象」「關係」等欄位,是研究政商關係、利益衝突的重要線索。欄位層級的用法見資料集文件。
這條規定的法源,要特別說明:《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只概括授權監察院指定「應載明之事項」,真正逐項列出「哪些支出對象算關係人、必須額外揭露」的,是監察院依法訂定的子法《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1 條。所以這個欄位的完整定義不在母法、而要追到查核準則——這也是本主題會引到查核準則作為來源的原因。
七、收了/用了錢要跟誰報告(第 20、21、23 條)
申報機關:監察院(第 4 條)。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擬參選人之申報與專戶事項。
申報期限:政黨、政治團體於每年度結束後 5 個月內申報;擬參選人於投票日後 3 個月內申報(首次申報);收受達 1,000 萬元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受理機關應於截止後 6 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這是監察院得以線上公開、進而被歐噴整理為開放資料的法源。
賸餘款項的後續申報(第 23 條):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若有賸餘,可留供四種用途並逐年申報(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支付當選後與公務有關費用、捐贈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參加下次公職人員選舉使用。自首次申報日起 4 年內未支用完畢,應繳庫。
這就是資料中「申報序號/年度=第 1/2/3…次賸餘」的由來:首次申報之後,候選人每年申報賸餘款項的使用情況,直到款項用完或繳庫為止。要分析某場選舉本身的競選收支,應過濾「首次申報」;要看選後款項流向,才看賸餘申報。
八、收了不該收的、超過上限的:返還、繳庫與罰則
制度設有三道事後處理:返還(第 15 條,收到不符規定的捐贈應查證並於期限內返還,但境外獻金不得返還、應繳庫)、繳庫(賸餘逾期、超額匿名捐贈、不得返還之違法捐贈,均繳交受理機關辦理繳庫)、裁罰。罰則方面,超額或違規捐贈者按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29 條)、違規收受者按金額處 2 倍罰鍰並沒入(第 27 條)、不申報或故意不實申報處 6 萬至 120 萬元罰鍰(第 30 條),未設專戶收受、收受境外獻金未繳庫等情節則有刑責(第 25、26 條)。
重要:監察院的裁罰紀錄不在本資料集內,資料中看到的捐贈也不等於「已查核合法」。實務上查核需數月至一年以上,違規裁罰多在選後才陸續公告。查核時程、以及如何從資料中找「事後更正/補件」線索,詳見資料集文件。
九、政治獻金當年如何走向開放
政治獻金「有申報」不等於「資料好用」。早年明細只能到監察院以紙本印出取得,並非機器可讀的開放資料。2018 年的修法要求受理機關將會計報告書「公開於電腦網路」(第 21 條),監察院據此逐步把申報資料線上化;歐噴資料庫即在此基礎上,整理為可全量下載、欄位統一的 CSV。也因為完整的逐筆明細自民國 107 年(2018)九合一起才齊備,本主題的資料分析多以 2018 年之後為主。雖然資料中有過往年度的資料,但通常都是後續的騰餘申報紀錄。若需要過去年度的資料,須直接去監察院申請。
十、政治獻金法管不到的:公投與罷免
《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對象是「擬參選人」(參選公職者)與政黨/政治團體,因此公民投票與罷免不在這套申報框架內。
- 公民投票另有一套制度:依《公民投票法》第 20、45 條,公投案成立後,提案人與反對意見者得募集經費,但須設帳簿、指定會計師,並於投票日後 30 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非監察院)申報收支結算。
- 罷免不屬於「擬參選人」概念,《政治獻金法》未對罷免設收受與申報規定(選罷法僅在競選經費列舉扣除的條文中一併提及罷免支出)。
因此 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 不包含公投與罷免的金流;要研究公投經費,須另尋中選會的公投募款申報資料。
相關資料集與延伸
| 類型 | 連結 | 關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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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集 | 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 |
監察院公開的全量政治獻金申報 CSV(約 197 萬筆);欄位說明、解讀陷阱、查核時程的細節都在此 |
| 資料集 | tw.gov.moj~ref~law |
本文所引法條(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的查詢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