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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 資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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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政治獻金制度

> 版本：2026-06
> 最後更新：2026-06-09
> 維護：歐噴資料庫（data.openfun.tw）
> 授權：CC-BY 4.0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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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資料集主題知識。涉及此主題的資料集：[`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datasets/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knowledge.md)。

歐噴資料庫收錄了監察院公開的政治獻金申報資料，理解下面這套制度，才能正確判讀那份資料看得到什麼、看不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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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治獻金跟選舉經費是一樣的嗎？

選舉中的金流，最常見的詞彙有三種：政治獻金、競選經費、賄選。這三種金流是由不同主管機關管轄，定義也不一樣。

| 概念 | 規範法律 | 主管／受理機關 | 性質 |
|------|----------|----------------|------|
| **政治獻金** | 政治獻金法 | 主管：內政部；受理申報：**監察院** | 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合法捐贈**，須依法申報、公開 |
| **競選經費**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1 條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候選人**花掉的錢**的上限，每次選舉由選委會公告 |
| **賄選** | 選罷法第 97、99 條等 | 司法機關 | 以金錢或不正利益**換取選票或放棄競選**，是刑事犯罪 |

三者的關係是：政治獻金是候選人的**財源之一**，競選經費是候選人**支出的天花板**（原先制度設計），賄選則是**犯罪**。依選罷法第 42 條，候選人在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與政府補貼後的餘額，可在綜所稅列舉扣除——可見政治獻金被明確當作競選經費的合法來源處理。

值得注意的制度空洞：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有規定（選罷法第 41 條），但自 2004 年《政治獻金法》制定後，**競選經費超過上限的罰則已被取消**，形成「有規定、無罰則」。因此「政治獻金透明」並不等於「選舉花費有被管制」。

> 本資料集只涵蓋**政治獻金**（監察院系統）。競選經費上限、政府補貼、賄選案件都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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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什麼是政治獻金

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黨費、會費、義工之服務不算政治獻金**。要使用政治獻金，必須要申請政治獻金專戶，故可以將政治獻金資料視為政治獻金帳戶的支出和收入明細。

> **範圍限制：政治獻金不等於選舉金流的全部。** 須申報、進到這份資料裡的，是進出**競選經費專戶**的收支（第 10、20 條）；而政治獻金依第 2 條指的是他人對候選人**捐贈**的經濟利益。所以資料呈現的是「候選人從外部募到、走進專戶的錢」，不是整場選舉花的所有錢——候選人**用自有資金、未經專戶**支應的競選花費，並不會出現在裡面。候選人的總競選花費另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1 條「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規範，政治獻金只是其中一項財源（第 42 條即以「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減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貼之餘額」計算列舉扣除）。因此用本資料看「誰出錢、花多少」，看到的是選舉金流的一部分，不是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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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誰可以收、誰可以捐、錢放哪裡

**得收受者（第 5 條）**，以三類為限：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其中「擬參選人」指在法定收受期間內已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法定收受期間」依選舉種類而不同，詳見下方第五節）。

**不得捐贈者（第 7 條）**，列舉 11 款禁止對象：

| 禁止對象 | 說明 |
|----------|------|
| 公營事業 | 或政府持有資本達 20% 的民營企業 |
| 有採購合約的廠商 | 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 |
| 有未彌補虧損的企業 | 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認定（俗稱「累虧公司」） |
| 宗教團體 | |
| 其他政黨或同一選舉的其他擬參選人 | 共同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對其推薦同一組候選人除外 |
| 未具選舉權之人 | |
|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 | 含主要成員為外國人的本國法人／團體 |
| 大陸、港澳人民、法人、團體 | 含主要成員為上述人員的本國法人／團體 |
|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 |
| 與政黨投資事業有採購合約的廠商 | 且在履約期間 |



**競選經費專戶（第 10 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必須先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受理機關許可後，才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收到的金錢須於 15 日內存入專戶；專戶以一個為限。換句話說，合法的政治獻金一定有一條「進專戶」的金流軌跡，這也是資料中「存入專戶日期」欄位的制度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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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可以捐多少：捐贈上限（第 17、18 條）

**對政黨或政治團體（每年）**

| 捐贈者 |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 | 對所有政黨／政治團體合計 |
|--------|----------------------|--------------------------|
| 個人 | 30 萬元 | 60 萬元 |
| 營利事業 | 300 萬元 | 600 萬元 |
| 人民團體 | 200 萬元 | 400 萬元 |

**對擬參選人（每年）**

| 捐贈者 | 對同一擬參選人 | 對所有擬參選人合計 |
|--------|----------------|--------------------|
| 個人 | 10 萬元 | 30 萬元 |
| 營利事業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 人民團體 | 50 萬元 | 100 萬元 |

**政黨對其推薦候選人（第 18 條第 2 項）**

| 選舉類型 | 上限 |
|----------|------|
| 總統、副總統 | 2,500 萬元 |
| 立法委員 | 200 萬元 |
| 直轄市長、縣市長 | 300 萬元 |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 50 萬元 |
|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30 萬元 |
| 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 10 萬元 |



> 上限以「年度」與「捐贈對象」雙重計算。要判斷某筆捐贈是否違規，需把同一捐贈者對同一對象、以及跨對象的年度累計都加總比對——這類跨筆勾稽是分析資料時的重點，詳見[資料集文件](../../datasets/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knowledge.md)。
>
> 但要注意：**就算加總出「看起來超過上限」，也不等於違規定讞**。監察院的查核與裁罰結果不在本資料集內——資料中看到的捐贈，並不代表「已查核合法」，也不代表「已被認定違規」。要判定是否真的違規，須對照監察院後續公告的裁罰紀錄（另見下方「收了不該收的、超過上限的」一節與[資料集文件](../../datasets/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knowledge.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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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什麼時候可以收：收受期間（第 12 條）

擬參選人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依選舉種類不同：

| 選舉類型 | 起始 | 截止 |
|----------|------|------|
| 總統、副總統 | 任期屆滿前 1 年 | 投票日前一日 |
| 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 | 任期屆滿前 10 個月 | 投票日前一日 |
| 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 | 任期屆滿前 8 個月 | 投票日前一日 |
| 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 任期屆滿前 4 個月 | 投票日前一日 |

補選、重行選舉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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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透明與隱私的界線

### 揭露門檻：超過 3 萬元才揭露詳細資料（第 20 條）

依第 20 條，會計報告書須記載「**超過新臺幣 3 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法人為名稱、統編、地址）。也就是說，**對單一對象累計未超過 3 萬元的收支，可以不揭露其詳細身分**。《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6、8 條所列的「累計超過 3 萬元之收入／支出明細表」也佐證此門檻。

> ⚠️ 釐清：揭露門檻是「對象累計 3 萬元」（第 20 條），分析資料時若要說明「捐贈者樣本偏誤」，應以 3 萬元門檻為準。

### 匿名捐贈限制（第 14 條）

不得以本人以外名義捐贈，或為**超過 1 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 10 萬元現金捐贈須以支票或匯款為之；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次收入總額 30%，超過部分繳庫。（注意：1 萬元是「匿名」的界線，與上面 3 萬元的「揭露詳細資料」門檻是兩回事。）

### 這兩條界線在資料裡長什麼樣

實際資料中：

| 情境 | `收支科目` | `捐贈者／支出對象`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匿名捐贈 | 匿名捐贈 | 填「匿名」 | **一律空白**（100%） |
| 個人具名、單筆 ≤ 3 萬元 | 個人捐贈收入 | 有姓名 | **約六成空白**（59.5%）；有填者後段遮蔽（如 `A12*******`） |
| 個人具名、單筆 > 3 萬元 | 個人捐贈收入 | 有姓名 | **一律有**（後段遮蔽） |
| 營利事業捐贈 |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 公司名稱 | 完整 8 碼統編，不論金額 |

由此可知：

- **匿名捐贈走的是「收支科目」這欄**：它不是「漏填」，而是 `收支科目` 明確標為「匿名捐贈」、`捐贈者` 欄寫「匿名」、身分證欄整欄空白。依第 14 條，這類捐款應在 1 萬元以下。
- **3 萬元門檻的效果落在「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而且只對個人有感**：超過 3 萬元的個人捐款一定帶（遮蔽後的）身分證號，未達 3 萬元的則約六成根本沒有身分證號。但**捐贈者姓名不論金額都看得到**——所以「小額免揭露」免的是身分證等詳細資料，**不是姓名**。
- **法人完全不受這條門檻影響**：不論金額大小，營利事業的名稱與 8 碼統一編號都完整揭露。這也是為什麼本資料適合追「法人捐贈來源」，不適合做「個人捐贈者畫像」。

欄位逐欄定義與遮蔽規則見[資料集文件](../../datasets/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knowledge.md)。

### 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1 條第 5 項）

當候選人／政黨的支出對象，是其負責人、選任人員、代理人，或這些人的配偶與二親等內親屬，或這些人擔任董監事的法人團體時，須額外揭露關係人姓名與職稱。這對應資料中的「應揭露之支出對象」「關係」等欄位，是研究政商關係、利益衝突的重要線索。欄位層級的用法見[資料集文件](../../datasets/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knowledge.md)。

這條規定的法源，要特別說明：《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只**概括授權**監察院指定「應載明之事項」，真正逐項列出「哪些支出對象算關係人、必須額外揭露」的，是監察院依法訂定的子法《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1 條。所以這個欄位的完整定義不在母法、而要追到查核準則——這也是本主題會引到查核準則作為來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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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了/用了錢要跟誰報告（第 20、21、23 條）

**申報機關**：監察院（第 4 條）。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擬參選人之申報與專戶事項。

**申報期限**：政黨、政治團體於每年度結束後 5 個月內申報；擬參選人於投票日後 3 個月內申報（首次申報）；收受達 1,000 萬元者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受理機關應於截止後 6 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這是監察院得以線上公開、進而被歐噴整理為開放資料的法源。

**賸餘款項的後續申報（第 23 條）**：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若有賸餘，可留供四種用途並逐年申報（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支付當選後與公務有關費用、捐贈政治團體或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參加下次公職人員選舉使用。自首次申報日起 **4 年內未支用完畢，應繳庫**。

> 這就是資料中「申報序號／年度＝第 1／2／3…次賸餘」的由來：首次申報之後，候選人每年申報賸餘款項的使用情況，直到款項用完或繳庫為止。要分析某場選舉本身的競選收支，應過濾「首次申報」；要看選後款項流向，才看賸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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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收了不該收的、超過上限的：返還、繳庫與罰則

制度設有三道事後處理：**返還**（第 15 條，收到不符規定的捐贈應查證並於期限內返還，但境外獻金不得返還、應繳庫）、**繳庫**（賸餘逾期、超額匿名捐贈、不得返還之違法捐贈，均繳交受理機關辦理繳庫）、**裁罰**。罰則方面，超額或違規**捐贈**者按金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29 條）、違規**收受**者按金額處 2 倍罰鍰並沒入（第 27 條）、不申報或故意不實申報處 6 萬至 120 萬元罰鍰（第 30 條），未設專戶收受、收受境外獻金未繳庫等情節則有刑責（第 25、26 條）。

> 重要：**監察院的裁罰紀錄不在本資料集內，資料中看到的捐贈也不等於「已查核合法」**。實務上查核需數月至一年以上，違規裁罰多在選後才陸續公告。查核時程、以及如何從資料中找「事後更正／補件」線索，詳見[資料集文件](../../datasets/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knowledge.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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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政治獻金當年如何走向開放

政治獻金「有申報」不等於「資料好用」。早年明細只能到監察院**以紙本印出**取得，並非機器可讀的開放資料。2018 年的修法要求受理機關將會計報告書「公開於電腦網路」（第 21 條），監察院據此逐步把申報資料線上化；歐噴資料庫即在此基礎上，整理為可全量下載、欄位統一的 CSV。也因為完整的逐筆明細自民國 107 年（2018）九合一起才齊備，本主題的資料分析多以 2018 年之後為主。雖然資料中有過往年度的資料，但通常都是後續的騰餘申報紀錄。若需要過去年度的資料，須直接去監察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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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政治獻金法管不到的：公投與罷免

《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對象是「擬參選人」（參選公職者）與政黨／政治團體，因此**公民投票與罷免不在這套申報框架內**。

- **公民投票**另有一套制度：依《公民投票法》第 20、45 條，公投案成立後，提案人與反對意見者得募集經費，但須設帳簿、指定會計師，並於投票日後 30 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非監察院）申報收支結算。
- **罷免**不屬於「擬參選人」概念，《政治獻金法》未對罷免設收受與申報規定（選罷法僅在競選經費列舉扣除的條文中一併提及罷免支出）。

因此 `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 不包含公投與罷免的金流；要研究公投經費，須另尋中選會的公投募款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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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資料集與延伸

| 類型 | 連結 | 關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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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集 | [`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datasets/tw.openfun~bulk~campaign-finance/knowledge.md) | 監察院公開的全量政治獻金申報 CSV（約 197 萬筆）；欄位說明、解讀陷阱、查核時程的細節都在此 |
| 資料集 | [`tw.gov.moj~ref~law`](../../datasets/tw.gov.moj~ref~law/knowledge.md) | 本文所引法條（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的查詢來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