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id: A0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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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 識別碼:ark:/55753/tw.gov.moj~ref~law/A0010015
欄位資料
| 欄位 |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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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ID 法規代碼 |
A00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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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evel 法規位階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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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Name 法規名稱 |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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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URL 法規網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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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Category 法規類別 |
廢止法規>總統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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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odifiedDate 法規異動日期 |
1997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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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ffectiveDate 法規生效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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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ffectiveNote 法規生效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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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bandonNote 廢止註記 |
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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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asEngVersion 是否英譯註記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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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awName 英文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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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ttachements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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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istories 沿革內容 |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770 號令公布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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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oreword 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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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rticles 法規條文 |
第 1 條 稽勳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掌理勳績之審核事項。 第 2 條 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 第 3 條 稽勳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會務,由國民政府於委員中指定之。 第 4 條 稽勳委員會設秘書處,置左列各科,分掌事務: 審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勳績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勳績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勳績之審擬事項。 登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受勳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勳章之法規、圖說編纂事項。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四、關於會議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 5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處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五人,簡任,輔助主任秘書分辦處務。 第 6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九人,其中三人薦任,餘委任 ;書記官三人至六人,委任。 第 7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 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 第 8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務。 第 9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 理人事事務。 第 10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得用雇員五人至七人。 第 11 條 稽勳委員會處務規程,由會擬訂,呈請國民政府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