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政治 法規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id: A0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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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 識別碼:ark:/55753/tw.gov.moj~ref~law/A0010015

欄位資料
欄位
LawID
法規代碼
A0010015
LawLevel
法規位階
法律
LawName
法規名稱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
LawURL
法規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15
LawCategory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總統府
LawModifiedDate
法規異動日期
19970507
LawEffectiveDate
法規生效日期
LawEffectiveNote
法規生效內容
LawAbandonNote
廢止註記
LawHasEngVersion
是否英譯註記
N
EngLawName
英文法規名稱
LawAttachements
附件
LawHistories
沿革內容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770
號令公布廢止
LawForeword
前言
LawArticles
法規條文
第 1 條 稽勳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掌理勳績之審核事項。
第 2 條 稽勳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民政府遴聘之,以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
第 3 條 稽勳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會務,由國民政府於委員中指定之。
第 4 條 稽勳委員會設秘書處,置左列各科,分掌事務:
審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勳績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勳績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勳績之審擬事項。
登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受勳人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勳章之法規、圖說編纂事項。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四、關於會議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 5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處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五人,簡任,輔助主任秘書分辦處務。
第 6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九人,其中三人薦任,餘委任
;書記官三人至六人,委任。
第 7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以下人員,得向有關機關商調相當人員兼任。但其中專任
人員不得超過各該官等員額二分之一。
第 8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務。
第 9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
理人事事務。
第 10 條 稽勳委員會秘書處得用雇員五人至七人。
第 11 條 稽勳委員會處務規程,由會擬訂,呈請國民政府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