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政治 法規

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id: A00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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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 識別碼:ark:/55753/tw.gov.moj~ref~law/A0010013

欄位資料
欄位
LawID
法規代碼
A0010013
LawLevel
法規位階
法律
LawName
法規名稱
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LawURL
法規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13
LawCategory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總統府
LawModifiedDate
法規異動日期
19970507
LawEffectiveDate
法規生效日期
LawEffectiveNote
法規生效內容
LawAbandonNote
廢止註記
LawHasEngVersion
是否英譯註記
N
EngLawName
英文法規名稱
LawAttachements
附件
LawHistories
沿革內容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統(一)義字第 8600104770
號令公布廢止
LawForeword
前言
LawArticles
法規條文
第 1 條 本條例依總統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由總統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特聘國策顧問三十一人至四
十七人組織之,並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 翊贊中樞,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 信望素孚,富有政治經驗或學術研究者。
三 對於建國事業,有偉大貢獻者。
第 3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時之主席。
總統府資政得出席於本會議。
第 4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除總統交議者外,對於建國有關事項,得隨時向總統提供
意見。
第 5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於會議時派員列
席。
第 6 條 國策顧問委員會置主任秘書、秘書各一人,均簡任或簡派;助理秘書四人
至六人,薦任;書記官六人至十人,委任,分別掌理文書、庶務等事項。
前項人員得由總統府人員兼充之。
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