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結束程序法 (id: A00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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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 識別碼:ark:/55753/tw.gov.moj~ref~law/A0000004
欄位資料
| 欄位 |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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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ID 法規代碼 |
A00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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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evel 法規位階 |
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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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Name 法規名稱 |
訓政結束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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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URL 法規網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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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Category 法規類別 |
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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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odifiedDate 法規異動日期 |
1947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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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ffectiveDate 法規生效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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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ffectiveNote 法規生效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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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bandonNote 廢止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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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asEngVersion 是否英譯註記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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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awName 英文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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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ttachements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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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istories 沿革內容 |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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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oreword 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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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rticles 法規條文 |
第 1 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 3 條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 4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5 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