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政治 法規

訓政結束程序法 (id: A00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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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 識別碼:ark:/55753/tw.gov.moj~ref~law/A0000004

欄位資料
欄位
LawID
法規代碼
A0000004
LawLevel
法規位階
憲法
LawName
法規名稱
訓政結束程序法
LawURL
法規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4
LawCategory
法規類別
憲法
LawModifiedDate
法規異動日期
19471225
LawEffectiveDate
法規生效日期
LawEffectiveNote
法規生效內容
LawAbandonNote
廢止註記
LawHasEngVersion
是否英譯註記
N
EngLawName
英文法規名稱
LawAttachements
附件
LawHistories
沿革內容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LawForeword
前言
LawArticles
法規條文
第 1 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 3 條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 4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5 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