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政治 法規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id: A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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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 識別碼:ark:/55753/tw.gov.moj~ref~law/A0000003

欄位資料
欄位
LawID
法規代碼
A0000003
LawLevel
法規位階
憲法
LawName
法規名稱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LawURL
法規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3
LawCategory
法規類別
憲法
LawModifiedDate
法規異動日期
19470101
LawEffectiveDate
法規生效日期
LawEffectiveNote
法規生效內容
LawAbandonNote
廢止註記
LawHasEngVersion
是否英譯註記
N
EngLawName
英文法規名稱
LawAttachements
附件
LawHistories
沿革內容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國民大會制定
LawForeword
前言
本大會此次通過之憲法,應由國民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
;其準備實施程序如下:
LawArticles
法規條文
1 一、自憲法公布之日起現行法令之與憲法相牴觸者,國民政府應迅速分別予以修改或廢止,並應於依照本憲法所產生之國民大會集會以前,完成此項工作。
2 二、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並公布左列法律:
(一)關於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
(三)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
(四)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
(五)關於五院之組織。
3 三、依照憲法應由各省市議會選出之首屆監察委員,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得由各省市現有之參議會選舉之,其任期以各省市正式議會選出監察委員之日為止。
4 四、依照本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首屆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之選舉,應於各有關選舉法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之。
5 五、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由國民政府主席召集之。
6 六、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於國民大會閉幕後之第七日自行集會。
7 七、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於國民大會閉幕後由總統召集之。
8 八、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在第四條規定期限屆滿,已選出各達總額三分之二時,得為合法之集會及召集。
9 九、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有促成憲法施行之責,其任期至依照憲法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集會之日為止。
10 十、憲法通過後,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組織憲政實施促進委員會,其辦法由國民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