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id: A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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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 識別碼:ark:/55753/tw.gov.moj~ref~law/A0000003
欄位資料
| 欄位 |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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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ID 法規代碼 |
A00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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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evel 法規位階 |
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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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Name 法規名稱 |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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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URL 法規網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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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Category 法規類別 |
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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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odifiedDate 法規異動日期 |
1947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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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ffectiveDate 法規生效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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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ffectiveNote 法規生效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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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bandonNote 廢止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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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asEngVersion 是否英譯註記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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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awName 英文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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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ttachements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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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istories 沿革內容 |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國民大會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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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oreword 前言 |
本大會此次通過之憲法,應由國民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 ;其準備實施程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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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rticles 法規條文 |
1 一、自憲法公布之日起現行法令之與憲法相牴觸者,國民政府應迅速分別予以修改或廢止,並應於依照本憲法所產生之國民大會集會以前,完成此項工作。 2 二、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應依照憲法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制定並公布左列法律: (一)關於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 (三)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罷免。 (四)關於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 (五)關於五院之組織。 3 三、依照憲法應由各省市議會選出之首屆監察委員,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得由各省市現有之參議會選舉之,其任期以各省市正式議會選出監察委員之日為止。 4 四、依照本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首屆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之選舉,應於各有關選舉法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之。 5 五、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由國民政府主席召集之。 6 六、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於國民大會閉幕後之第七日自行集會。 7 七、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於國民大會閉幕後由總統召集之。 8 八、依憲法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在第四條規定期限屆滿,已選出各達總額三分之二時,得為合法之集會及召集。 9 九、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有促成憲法施行之責,其任期至依照憲法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集會之日為止。 10 十、憲法通過後,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組織憲政實施促進委員會,其辦法由國民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