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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gov.cy~bulk~property-declaration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版本:2026-06 最後更新:2026-06-04 維護:歐噴資料(data.openfun.tw) 授權:CC-BY 歐噴,監察院 原始資料授權: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資料集概述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俗稱陽光法案),特定公職人員須定期向受理機關申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本資料集由歐噴從監察院廉政專刊 PDF 解析結構化而成,涵蓋 1993 年至今,共 32,054 筆申報記錄,申報人涵蓋立法委員、縣市議員、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府事業單位主管等 4,104 人,來自 886 個機關。[來源:list.csv 統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項目 說明
原始資料 監察院陽光法案入口網,廉政專刊公告之財產申報
原始 URL https://sunshine.cy.gov.tw/News.aspx?n=17&sms=8861
解析維護 歐噴(PDF → JSON 結構化轉換)
原始授權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授權頁面 https://sunshine.cy.gov.tw/cp.aspx?n=748
更新頻率 不定期(配合廉政專刊出版)
涵蓋範圍 1993-09-23 ~ 2026-05-07(持續更新)

法律依據:誰需要申報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應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包括:[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

類別 說明
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
總統府幕僚 有給職之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機關首長與高階主管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公營事業主管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
政府代表董監事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立學校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軍事主官 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民選地方首長 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選舉產生)
各級民意代表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含縣市議員、立法委員、鄉鎮市民代表)
司法人員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特定主管人員 政風、稅務、關務、地政、採購等業務主管人員
候選人 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

本資料集的實際涵蓋對象:廉政專刊主要公告的是依第 6 條須上網公告的人員,包括: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其他層級雖也須申報,但可能僅列冊供查閱、未在廉政專刊公告。

申報時機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 就(到)職申報:就職三個月內
  • 定期申報:每年一次(同年已辦就職申報者免除)
  • 卸(離)職申報:喪失申報身分後二個月內

申報類別對應 JSON 中的 申報類別 欄位(如「定期申報」、「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

申報種類

共四種,對應 JSON 中的 種類 欄位:[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7、8、9條]

種類 法律依據 申報對象 筆數
財產申報 第 3 條(定期、就職、卸職) 所有應申報人員 15,998
信託財產申報 第 7 條(強制信託) 總統、政務官、縣市長等特定高層 7,592
變動財產申報 第 8 條(每年變動)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 4,696
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指示通知 第 9 條第 3 項 信託財產的指示通知 3,768

強制信託的背景(第 7 條)

總統、副總統、政務人員、縣市長等特定高層官員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就職後三個月內須將以下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 不動產(自用住宅一戶可免除)
  • 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

因此這些人有「財產申報」(自有財產)和「信託財產申報」(信託後的部分)兩份申報。

變動財產申報的背景(第 8 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每年須就「上市上櫃股票」等財產辦理變動申報,記錄申報期間內的每筆交易(買進/賣出)。這是揭露立委議員股票操作最直接的來源。

申報時機與期間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及施行細則第 9 條:[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施行細則第9條]

  • 就(到)職申報:就職三個月內
  • 定期申報期間: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同年已辦就職申報者免除)
  • 卸(離)職申報:喪失申報身分後二個月內

這解釋了為何資料集中大量申報日集中在每年 11~12 月。

應申報的財產範圍與申報門檻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施行細則第11、12、13、14、15條]

財產類別 申報門檻 備註
不動產(土地、建物)、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全部申報(無門檻) 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者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每類合計達 100 萬元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計算
債權、債務 每類合計達 100 萬元 債權指對他人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
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每類合計達 100 萬元 僅限未發行股票的公司、合夥、獨資事業
珠寶、古董、字畫等 每項(件)達 20 萬元

重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門檻各自分開計算,不合併於申報人。

境外財產也須申報:申報範圍包含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的全部財產。[來源:施行細則第11條]

財產取得時間與價額的申報規則(施行細則第 15 條):

  • 不動產等若為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須申報取得時間、原因及取得價額
  • 取得價額以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公告現值、課稅現值或市價

有價證券的計價方式

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有價證券的申報金額計算方式:[來源:施行細則第14條]

  • 上市上櫃股票:以申報日收盤價計算
  • 未上市股票及基金:以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 有票面價額者:以票面價額計算
  • 外幣資產:以申報日收盤匯率折算新台幣

因此,申報書上的有價證券金額反映的是申報日當天的市場價格,而非買入成本。

原始資料結構

list.csv 索引檔

索引位於 https://lydata.ronny-s3.click/property-declaration/list.csv,每筆記錄含:

欄位 說明
id 廉政專刊期號與頁碼,如 廉政專刊第100期-2
出版日 廉政專刊出版日期(晚於申報日數月)
姓名 申報人姓名
服務機關 申報時服務的機關名稱
職稱 申報時的職稱
申報日 財產申報日期(依法律規定的申報時間)
種類 申報種類(見上表)

JSON 檔路徑格式:data-json/{姓名}/{申報日}-{服務機關}-{職稱}-{id}.json

JSON 共通欄位(所有種類)

欄位 說明
種類 申報種類
申報日 申報日期
申報人姓名 申報人姓名
服務機關紀錄 服務機關清單,含機關名稱、OID、TEL、Address、OrgCode 等
配偶子女 配偶及子女清單(只有稱謂與姓名,依法不公開財產明細)
總金額 各財產類別合計金額摘要(元),部分種類可能為空
原始連結 對應 PDF 頁面連結
頁碼 廉政專刊中的頁碼
備註 申報人自填備註
結語 申報書結尾聲明文字

財產申報(一般)的特有欄位

欄位 說明
申報類別 「定期申報」、「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等
不動產:土地 土地清單,含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人、取得時間與原因、取得價額
不動產:建物 建物清單,同上
存款 存款清單,含存放機構、種類、幣別、所有人、外幣總額、新臺幣總額
有價證券 上市/未上市股票、基金等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保險 壽險等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債權 債權清單
債務 債務清單
事業投資 事業投資清單
汽車 汽車清單

信託財產申報的特有欄位

欄位 說明
受託人 受託機構名稱(如臺灣銀行)
負責人姓名 受託機構負責人
不動產:土地 欄位含「信託前所有權人」、「受託人」、「移轉登記完成日期」
國內上市 信託股票,含「信託前所有人」、「受託人」、「移轉日期」

變動財產申報的特有欄位

欄位 說明
變動期間 本次申報涵蓋期間說明
國內上市 有價證券交易明細,含股票名稱、券商、所有人、股數、變動時之價額、變動時間、變動原因、trade_directionbuy/sell

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指示通知的特有欄位

欄位 說明
不動產:土地 含「信託前所有權人」、「管理或處分方式」
不動產:建物 同上

資料特性與限制

廉政專刊涵蓋對象 vs 法律申報對象

依第 6 條,上網公告的只有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含立委、縣市議員);其他層級(如簡任第十職等機關主管、上校軍官、鄉鎮市民代表等)雖依法須申報,但公告方式為列冊供人查閱,不一定收錄在廉政專刊。因此本資料集以縣市議員以上的公職人員為主。

申報日 vs 出版日

  • 申報日:申報人依法規定實際申報的日期
  • 出版日:廉政專刊的出版日期(通常晚於申報日數個月)
  • 搜尋「某年度申報」應以 申報日 為準,不要用 出版日

財產金額的單位

總金額 各欄位及明細金額均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配偶子女財產的處理

依法,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彙整在申報人的申報書中(不動產:土地存款 等子清單的「所有人」欄位會標示是本人、配偶或子女名)。配偶子女 欄位只記稱謂與姓名,不另外列出財產明細。

申報門檻與完整性

  •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每類合計 100 萬元以上才須申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計算)
  • 珠寶、古董、字畫等:每件 20 萬元以上才須申報
  • 不動產全部申報(無門檻),但取得價額只有「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的才需填
  • 申報內容取決於申報人的誠實程度,本資料集只記錄已申報的內容
  • 法律規定財產前後年度增加逾全年薪資所得一倍,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可裁處罰鍰(15萬~300萬元);故意隱匿則最高 400 萬元

「事業投資」的範圍

施行細則第 13 條:事業投資 欄位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司、合夥、獨資事業的投資。上市上櫃股票記錄在 有價證券 欄位,而非 事業投資

財產申報資料的保存期限

依第 16 條,申報人喪失公職身分後,申報資料保存 5 年,期滿銷毀。因此極早期的申報資料可能已不存在於官方系統,本資料集中的歷史記錄依賴廉政專刊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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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頻率與版本記錄

版本 更新日期 說明
2026-06 2026-06-04 知識文件初始建立,法條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施行細則(tw.gov.moj~re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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